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目的:
以临床现有的同类诊断试剂为对照,新研制的诊断试剂作为对照,对临床同一受试者的样本进行测定,比较测定结果,考查新研制的诊断试剂的灵敏度、特异性和总符合率,以证明其与已上市产品的等效性。
临床研究样本量:
1.一般要求:
(1)第三类产品:临床研究的总样本数至少为1000例。
(2)第二类产品:临床研究的总样本数至少为200例。
(3)第一类产品:一般情况下不需进行临床研究。
2.特殊要求
2.1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项目,及预期用途为血源筛查的诊断试剂:临床研究总样本数至少为10000例。
2.2采用体外核酸扩增(PCR)方法、用于病原体检测的诊断试剂:临床研究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。
2.3与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诊断试剂:临床研究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。
2.4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:临床研究总样本数至少为500例。
2.5新诊断试剂产品(未在国内批准注册的产品、被测物相同但分析敏感度指标不在国家已批准注册产品范围内,且具有新的临床诊断意义的产品),其临床研究样本量要求同第三类产品。